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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价办发[2000]430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市地物价局、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的规定,确定山东省医药公司、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等37个单位为我省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名单附后)。为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物价局所属价格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二、药品价格监测内容为药品经营单位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
  三、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内容、表式于2001年2月15日前将有关药品价格信息资料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并在今后每月15日前(遇假日顺延)交发生变动的药品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
  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由招标医疗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人在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备案价格3日内将资料报省物价局,并抄报省价格信息中心。
  四、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上报的药品价格监测资料,一律通过微机采取点对点的方式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
  五、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专职价格监测人员,每次上报的药品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单位领导审核签字,以确保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各市的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市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安排。
  附件:一、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名单
     二、药品经营单位价格监测表
     三、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

  附件一:

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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