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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从事按摩工作的非盲人员,均需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县以上医院体检证实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上岗。
  第十二条 对领取营业执照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对盲人保健按摩场所的定点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各级残联应当积极创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合作或其它形式的按摩机构。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等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安置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五条 各类盲人按摩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昆明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对各类机构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一印制核发全市盲人保健按摩有关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资格证办理注册登记,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工商年检时,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开业资格证,开业资格证被收回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辞退盲人按摩人员,使用盲人按摩人员的比例低于60%的;
  (二)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的;
  (三)在经济待遇、生活待遇上不一视同仁,同工不同酬,无故拖发、扣发或不发盲人工资或其它福利待遇的;在生活及服务方面不给盲人提供方便的。
  第十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利用盲人按摩场所进行色情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收缴其开业资格证书,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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