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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残联反映。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保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在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盲人保健按摩,是指以盲人按摩为主的保健按摩单位的经营性活动(不包括医疗单位的按摩经营)。经营单位名称统一为“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第三条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其设立的昆明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和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市级劳动、工商、公安、市容管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昆明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全市年度盲人按摩培训计划,下达培训任务,并组织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完成培训计划和任务。
  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盲哑学校及受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培训的其他机构,应当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指导和监督,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统一使用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对盲人按规定进行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会同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鉴定合格者,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按摩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盲人按摩人员应当持下列证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核发《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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