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
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0]综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
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毕业生人才来厦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筑厦门人才资源高地,根据教育部和人事部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专门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门。
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实提高对人才重要性的认识,把毕业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我市新世纪发展的战略资本,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千方百计引进、吸纳和储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毕业生人才,为我市优化人才结构、推进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加快高层次毕业生人才引进步伐
(一)接收毕业研究生规定
1、凡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研究生,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可由用人单位先向学校发函接收,然后再向市人事局申报补办接收就业手续。
2、对到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毕业研究生,若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已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3、对本人愿意到我市就业,但尚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可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人事档案代理,并由该人才服务机构上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向学校发函接收,并视同待就业厦门生源给予办理落户粮手续。这类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即给予办理就业审批手续。
(二)接收本科毕业生规定
1、凡涉及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本科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由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送达之后,人事部门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给予办妥接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