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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房屋所有权证;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三)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经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依法缴纳税费、土地出让金后,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鼓励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房改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商品住房,可视同房屋产权互换,等额部分免收税费,超额部分按规定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房改房转让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依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房改房以拍卖、典当、交换、赠与、抵押、租赁、继承、析产等形式上市交易的,按有关规定和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的房改房上市出售或未经批准私下交易房改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改房上市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影响工作进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郑州市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

  附:

郑州市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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