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结合郑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清晰的全部产权住房。
(二)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换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
(1)对既购买房改房,又租住公有住房且没有缴纳市场租金的;
(2)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3)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结付清的;
(4)上市出售后可能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违纪违规购房未纠正处理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四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拍卖、典当、交换、赠与、抵押、租赁、继承、析产等其它合法方式。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向政府和单位申请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等具有政策性质的住房;不得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契税;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附后。
第七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上市交易。
(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需提供的材料:
(1)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的房改房上市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