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的复函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沪财预[2001]93号、沪价费[2001]88号)


内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称:
  你局《关于申请增加压力管道检验等项目收费标准函》(沪质技监计[2001]12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和10个区县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具体单位附后)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的执收单位。
  二、执收单位对建设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时,可按每米8元的标准收取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
  三、压力管道安装检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