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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和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建设公厕。谁投资,谁管理。
  第十九条 公厕收费和收费标准必须经过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其它各类公厕一律不准收费。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应创造条件逐步推向市场。企业和个人可竞投公厕的经营管理权。

第五章 管理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厕管理实行包干责任到人。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业务,文明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厕每天按时按质量标准全面清洗三次,每天药物消毒一次,每周用盐酸清洗一次;厕所的自动冲水器每天早上六时开水至晚上基本无人入厕方准关水;厕内应燃点卫生香;小便斗、小便槽每天要保持有三至五粒卫生丸。
  第二十三条 公厕管理员开工前应备齐所需工具,按时开工,作业完毕清洗好工具,并妥善保管好,不得有碍厕容。
  第二十四条 作业时应在厕内外设有作业标志,在厕内不要干扰用厕者。
  第二十五条 发现损坏公厕设施的行为,要敢于制止,对已损坏的设施要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抓紧修复。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公厕必须建立资料档案,具备施工、竣工图纸,标明位置、建筑日期、类别、服务半径范围、服务人口等,以便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珠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对全市公厕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分级检查考核,即自检、例检和抽检。单位每周进行自检,街道办(镇)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建筑(市场、车站、港口、机场、加油站、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酒店、体育馆、办公楼等)内附设的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公厕、住宅区内的公厕以及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厕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月至少一次进行例检。珠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每月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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