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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厕管理办法

珠海市公厕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厕管理,维护设施完好,提高洁厕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厕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公共建筑(市场、车站、港口、机场、加油站、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酒店、体育馆、办公楼等)内附设的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厕所、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厕所以及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对外开放的厕所。
  第三条 公共厕所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全市公厕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城和建制镇。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六条 位于市场、车站、港口、机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酒店、体育馆及其它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繁华地段及市、区机关附近,应按一类公厕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位于主要干道,一般商业繁华区,应按二类公厕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位于一般地段,应按三类公厕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卫生质量标准和评分标准

  第九条 公厕清洗以“十无、七净、两通、两完好”为标准。十无即:无纸片、无烟蒂、无粪迹、无痰迹、无积灰、无臭味、无苍蝇、无蛛网、无粪便满溢、地无积水;七净即:环境净、高度顶净、门窗净、墙壁净、蹲位净、便槽净、设备净;二通即:水电通、排粪便管道通;两完好即:建筑物完好、设备完好。
  第十条 公厕管理总分为100分,99(含99)分以上为先进达标,98.9—97(含97)分为达标,96.9—95(含95)分为基本达标,95(不含95)分以下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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