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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营口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营口市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费字[2000]76号 2000年12月29日)


营口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营价发[2000]5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向居民生活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20元;
  向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2元;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5元。
  向高消费用水行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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