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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
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5]13号 1995年3月30日)
经研究决定,现对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已故老职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补助标准,每月由45元提高到60元。
二、
按本《通知》规定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的费用,参加本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在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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