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及10万元以上生产设备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统计上报外,要在5小时内及时、快速、准确地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查处中,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程序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影响较大事故的区县、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写出检查,由市安委会通报全市,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对发生事故后迟报、瞒报、漏报的,要对有关领导和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严肃处理。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抢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办法,根据年终考核情况,评选先进,兑现奖惩。要树立标兵,培植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上新的台阶。
(十六)要增强保险意识,建立机制,实行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积极参加工伤、财产及各种责任保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或减少各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四、 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狠抓落实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部门、各行业和方方面面。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管理。要根据各自职能,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积极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市经委、工会、监察、公安、财政、工商、建设、煤炭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财政部门要保证安全管理经费的落实,并做好有关单位安全专项经费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年审、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安全管理机构联手前置把关,约束各企事业单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审批职责,把好准建关,确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并抓好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特别要注意做好部分困难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部门要服从市安委会统一领导,树立大局观念、抢险意识,一旦事故发生,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全力组织抢险救助,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汇报工作,提供信息,齐心协力,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共同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