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一刻也不放松地抓紧抓好,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市政府继续与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行政正职和市属以上企业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200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区县要逐级签订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部门要逐级签订到所属企事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要逐级签订到分厂、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严格控制事故指标(2001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见附表)。各级、各单位要规范《责任书》内容,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形成目标责任网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政绩考核和干部管理任期目标内容,实行一票否决。突破事故控制指标的,取消当年的一切奖励和荣誉;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要通报批评。要健全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起全面责任。各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全力以赴抓好工作,负起主要责任;各分工领导要按照分工具体抓好分工的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起具体责任。
(三)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紧制定《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地方法规、规章体系。要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事故隐患严重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该停产停业的要坚决停下来,以确保安全;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进行通报,公开曝光;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保持安全管理队伍的稳定,加强充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搞好队伍建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监察。市安办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职能,充实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各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业也要进一步调整理顺、充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强化安全管理队伍。各区县在机构改革中要充实加强安办机构,保证工作经费,乡镇(街道)要设立安全组织,并有人负责具体工作。各大企业要继续强化安办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的安办主任可享受同级副职待遇。形成全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要大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监察,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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