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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我局经营性服务收费工本费等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我局经营性服务收费
工本费等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通知
(皖价费[2000]445号 2000年12月28日)


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
  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监察厅、审计厅、物价局《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字[2000]92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1月1日起,省物价局及所属单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1)经营性服务收费工本费、公告费;(2)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3)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评审费及工本费;(4)价格事务业务费。
  二、省物价局原收入过渡账户取消,使用省统一开设的财政专户。上述收费的代收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离代收点”标志的当地代收网点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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