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我局经营性服务收费
工本费等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通知
(皖价费[2000]445号 2000年12月28日)
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
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监察厅、审计厅、物价局《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字[2000]92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1月1日起,省物价局及所属单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1)经营性服务收费工本费、公告费;(2)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3)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评审费及工本费;(4)价格事务业务费。
二、省物价局原收入过渡账户取消,使用省统一开设的财政专户。上述收费的代收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离代收点”标志的当地代收网点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