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照顾专业对口、发挥个人特长的原则,安置去向应为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三、凡驻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及各类企业(含私营、个体、三资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生产经营正常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要积极主动接收。对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调配安置任务要不折不扣地完成,不得拒绝接收,也不得以接收为由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用人单位每接收1名随军家属,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四、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若本人要求签订3年以下期限的应予允许,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中关于“有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3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个人收取费用的标准可按不高于我省各地技工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可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及时发给相应证书。
六、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人数超过60%(含60%)的,凭军(含军级)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凭师(含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免手续,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