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
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0]72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地方税务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地方和军队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各地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军队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多数随军家属得到了妥善安置,对稳定军队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税务、军队等部门和驻军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抓好落实,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对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民政部门要将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一项指标,凡当年随军家属安置率达不到90%的,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积极做好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者的税收减免工作。各军分区系统和驻军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同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商,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为其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