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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执行“出口货物进港报关”的实施办法(暂行)

上海港执行“出口货物进港报关”的实施办法(暂行)
(2000年12月29日)


  根据《上海海关关于实行出口货物进港报关的通知》和《上海海关监控处与上海港务局业务处关于出口货物进港报关等事项协调会议纪要》的精神,为做好出口货物进港报关工作、确保海关出口货物的实际有效监控和外贸出口货物经上海港的快速装卸出运,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 出口集装箱货物进港前,各集装箱码头必须提供足够的存放场地,确保出口集装箱货物在规定进港的时间内都能顺利进入港区。
  2、 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装船前24小时截止进港,集装箱码头在装船前6小时停止受理所有单证。
  3、 截止进港时间也是海关停止接受出口货物申报的时间。截止进港时间由各集装箱码头根据班轮班期、船型大小和船舶的预配出口箱量等要素科学、合理地自行确定,并报局业务处。由局业务处一个“窗口”向海关提供。提供方式由局业务处与海关监控商定。
  4、 集装箱码头必须将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进港、截止进港和装船时间”在每日口岸联合办公会上报出,局业务处据此通过港航信息网向全社会公布。
  5、 集装箱码头若需更改前日口岸联合办公会上已公布的截止进港时间,应在当日联合办公会上重报,以便局业务处在港航信息网上更新和公布。
  6、 从事集装箱装卸的码头必须具备向海关传输出口货物进港信息的功能。在出口集装箱货物进入码头检查口后,立即输入数据信息,并通过上海口岸港航EDI中心及时向海关发送进港的数据信息,传输的数据信息必须符合海关要求。
  为实施上海口岸数据信息电子化运作,集装箱码头收到装箱人传输的出口集装箱货物的电子单证,在出口集装箱货物进入码头检查口后,应将收到的进港数据信息通过上海口岸港航EDI中心及时向海关发送。
  7、 装箱人若需更改已进港的数据信息,必须在装船结束前持有加盖公章的工作联系单,经码头同意并在工作联系单上签章确认,由理化更改。更改的数据信息由理货通过上海口岸港航EDI中心向海关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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