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只具有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的,因工作需要越级审查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经具有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的持证人校核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执业造价人员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在造价文件的 封面上加盖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并签名。若执业造价人员注册单位与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文件报告单位不一致,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文件无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求验证时,持证人员应出示注册证。
第三十七条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造价文件的编审工作。无证人员编审的造价文件不得作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不得作为招标工程标底价的依 据。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人员注册证书每年验证一次。持证人应按通知的时间,提交两份本年度内编制或审查的造价文件,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考核后,在证书“年度考核栏”内加盖审验章。凡证书“年度考核栏”内无审验章者,其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不能延期使用,自行注销。
第三十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注册验证及本期内未从事造价 工作的工程造价人员,由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注销。
第四十条 凡省外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须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执业,并接受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人员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考试、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人员违反本办法,按《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人员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遗失,由持证人及 时申请,经单位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换发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