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的,其变更无效。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人员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七章 执业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执业工程造价人员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和单位公章。经执业工程造价人员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拨付工程 价款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执业工程造价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工程造价师或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执业工程造价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九章 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定期将准予注册的工程造价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四条 编审工程造价文件实行分级负责制。具有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的,同时具有编制、审查资格;具有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的,只具有编制资格,不具有审查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