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人员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续期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工程造价人员,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续期注册。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人员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造价人员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和续聘证书一并上报单位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省建设委员会准予续期注册。
第二十三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变更注册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单位所在地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总站,准予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