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工程造价人员申请执业资格,均应先参加专业培训和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分造价员和造价师两级,取得造价员执业资格后满二年,方可参加造价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人员申请参加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身份与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申请参加造价师资格考试的,应提供造价员执业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通过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颁发合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章 注册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经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合 格的人员应在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工程造价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人员注册申请表;
(二)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人员申请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和聘用书一并报单位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准予注册,颁发《四川省工程造价员(师)注册证》和造价员(师)执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