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金龙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金龙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1]函2号 2001年1月4日)


福建金龙物业管理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金物字(2000)049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金龙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35元(含公共水电费,下同),住宅改为公司、办事处等商住性质的每月每平方米为0.70元,商业店面、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1.50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私家车库的汽车每月每部为20元(私家车库未停放汽车的不得收费)。院内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汽车每辆次为2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停放在寄存处的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停放在寄存处的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3、水电周转金和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按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