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强小城镇政府的调控能力。要充分尊重乡镇政府的自主权,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帐户”的要求,在一些具备条件的乡镇,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从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角度出发,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小城镇,要在协调县(市)区、镇两级财政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小城镇的收支基数。对已确定的明星小城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镇级财政。
(二)转变小城镇政府的职能,建设“精干、高效”的小城镇政府。镇政府要及时转变职能,适应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镇政府主要负责公共行政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要避免包揽具体经济事务。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求上下对口,下决心精简财政供养人员。基层政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在本土上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与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干部队伍。
(三)建立与小城镇管理相关的社会服务机构。随着小城镇政府职能的转变,许多小城镇的社会工作需要相应的社会机构来做。要成立一些中介服务和社区服务机构,从事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园林绿化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九、加强小城镇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一)加强小城镇的精神文明建设,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以各种方式组织群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移风易俗,大力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培养居民的现代文明意识。大力整顿镇容镇貌,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树立小城镇良好的形象。
(二)加强小城镇的立法和执法,以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促进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同时,加强小城镇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镇工作,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治安,消除各种不安定的社会因素,让小城镇居民安居乐业。
十、加强各级政府对小城镇发展的领导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并常设办事机构,形成合力。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认真研究、统一制定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确定本地区的发展思路和目标,协调解决小城镇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审定发展规划和措施。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大胆培养和选拔任用在小城镇建设方面思想解放、观念创新、意识超前的各类人才。县(市)区分管领导和乡镇领导要加强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指导,把小城镇的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分管小城镇建设的县(市)区领导和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等乡镇领导要组织有关的专业轮训考评,提高其驾驭小城镇建设的领导能力;建立关于小城镇发展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考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