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管理。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的有形建筑市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双合同制、资本金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基础设施发挥最大效益,为小城镇居民提供方便的生活条件和丰富的文化生活。严格实行选址审批、开工许可证和综合验收制度,杜绝乱建乱盖。
六、加快小城镇的土地利用与管理制度的改革
(一)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由单一的行政性征用、出让向以市场配置为主转变。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地方政府统一征用,进行公开拍卖。也可以依法实行土地的租赁使用,以减少投资者前期的资金投入。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给予一定倾斜,并积极探索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在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通过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直接进入小城镇土地市场。乡镇通过土地的征用和转让、出租等方式获得的收益,要全额用于小城镇建设,不得挪用。建立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可以根据建设需要调剂使用土地。
(二)结合小城镇发展,合理改造农民的宅基地。对进镇农户的旧宅基地,应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对分散的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改造,退宅还田。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理,注意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在县(市)区范围内保持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规划与城建规划要紧密结合,建设项目都要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内选址安排,不能借小城镇建设滥占乱用耕地,给农业发展留下后患。要充分利用好现有土地的存量资源,能不占用耕地的尽量不占用。列为20个明星小城镇建设的,可先征规划用地总量的三分之一作为启动用地,集中建新村,5年内退宅还田,实现耕地总量平衡。
七、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
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鼓励农村人口到小城镇定居和务工经商。除五华区、盘龙区,以及官渡区和西山区纳入昆明主城管理的部分乡镇外,只要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政策。对进镇落户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在小城镇兴办产业的投资者,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资金投入量和纳税额安排投资者及其家属的城镇户口。小城镇急需的专业人才,可优先安排城镇户口。对此,公安户政部门要牵头制定与新的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办法。对户口迁入小城镇的人员,不得对其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它类似费用。
八、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职能,积极发展社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