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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1]1号 2001年1月9日)


  近接漳州、莆田、三明等市地方税务局反映,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由于各种材料由电业局提供,对纳税人如何计征营业税,要求省局予以明确。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纳税人从事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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