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
旅行社(公司)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依法治税、规范旅游业的税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并有效抑制旅游企业之间不规范的恶性竞争,促使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旅行社(公司)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旅行社(公司)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旅行社(公司)经营、核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辖区内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均应按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安排交通、食宿、游览、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对旅行社的营业税征管,采取查账征收、代付费用扣除率计算应纳税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额征收三种方式。
(一)对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真实,收入、支出实行单团核算的旅行社,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二)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核算真实,但代付费用核算混乱、不实的旅行社,采取代付费用扣除率计算应纳税营业额(应纳税营业额=(营业收入-地接费)×(1-代付费用扣除率),再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
地接费是指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境内或境外改由其他旅行社接团,付给该接团旅行社的接团费用。
(三)对财务管理混乱,收入核算不真实的旅行社,采取核定应纳税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