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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监测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监测的通知
(皖价商[2000]440号 2000年12月27日)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
  为适应药品价格改革需要,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精神,现就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领导和部署,省价格信息中心承担全省药品价格监管系统软件开发,负责全省药品价格信息的收集、处理、公布、开发、利用和服务等工作。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负责本地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落实。
  二、监测内容 为药品监测单位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
  三、监测范围 省物价局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药品价格监测范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定选取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单位确定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当前,各市、行署价格主管部门选取不少于2家批发企业、6家零售药店、6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单位;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选取不少于1家批发企业、2家零售药店、2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单位。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于2001年元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和省价格信息中心备案,并做好与省价格信息中心对接工作。
  四、监测方法 为发挥现代网络优势,提高数据传输效率,确保监测内容及时、准确,各定点监测单位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要积极主动与省价格信息中心联网,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等要求,将本单位经营的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通过网络传输到省价格信息中心。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
  2001年2月25日前,各定点单位必须按规定报送经营所有药品价格,以后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前将发生变动的药品购进和销售价格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并说明原因。
  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由招标经办机构在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价格3日内将资料一式二份报省物价局和省价格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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