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审查
第十五条 市局法规处应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一) 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 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 是否变更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
(四) 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五) 是否与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六) 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第十六条 法规处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审查完毕,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酌情延长审查时限。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完毕后,法规处应分别情况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表》(附件3):
(一) 对于符合合法性和规范性要求的文件,应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于不合法、不规范或者既不合法又不规范的文件,应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送审的涉税会签文件,按照下列程序规定办理:
(一)法规处应对办公室分转来的会签文件进行审查,按照会签文件的内容填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会签文件承办单》(附件4),将会签文件分送有关业务处审阅;
(二)有关业务处应及时提出本部门的审查意见,由本部门负责人在会签文件承办单上签字后返回法规处;
(三)法规处应在各业务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对会签文件做出审查报告,连同会签文件一并送回办公室处理;
(四)在转办和分办会签文件时,各有关部门应履行文件交接登记手续。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审议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须经市局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以下称局务会)集体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法规处应将审查终结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连同《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表》、起草过程中征求的意见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表》等材料一并报局务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局务会例会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业务处作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