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合法、有效的原则,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科学、合理。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七条 由市局各业务处负责起草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代拟稿,以及市政府各委、办、局起草并送市局审阅的涉税会签文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宗旨和目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施行日期等项内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定权限范围和法定权力内容,不得超越法定征管事项的幅度、范围、种类设定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作重复规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在时间效力上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特别授权或者为了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列章、节、条、款、项、目书写。“章”、“节”、“条”使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使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使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二条 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各业务处根据需要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业务处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同时,应制作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表》(附件1),载明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文件主要内容。同时,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目录表》(附件2),列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完毕后,业务处应将文件草案连同《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表》、起草过程中征求的不同意见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目录表》等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法规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