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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
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1]64号 2001年1月1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依法治税”基础性工作,保证我市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
  1、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表(略);
  2、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目录表(略);
  3、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表(略);
  4、大连市地税局会签文件承办单(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市局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发布的在大连行政区域内对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及涉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知、规定、规则、办法等。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 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及办法等文件;
  (二) 原文转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涉税规范性文件;
  (三) 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
  (四) 专项业务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五) 对税务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六) 其他不涉及具体税收征管事项的文件。
  第四条 市局各业务处有权起草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局法规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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