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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徽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徽省
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做好安徽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安徽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的意见


  2001年是实施我省“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做好省政府立法工作,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2月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已向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了省政府2001年规章制定计划(皖府法(2001)19号)。为加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O1)11号)精神,现就做好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立法工作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提供科学的、强有力的法制保障。2001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2001年工作总体部署,突出重点,高质量地做好立法工作,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一)加强农村税费改革方面的立法。200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践证明这一改革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20O1年要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经过实践检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法制化。
  (二)为了切实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立法工作的进展,适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配套,为上位法的实施提供支撑。
  (三)加强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四)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农业、土地、环境保护、经济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立法。
  二、政府立法要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在确定有关的行政管理制度时,应当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科学界定政府职责。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新的突破口。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要严格控制行政审批。凡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设定行政审批;能够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管理解决的问题,也不要设定行政审批;确需设定行政审批的,要严格条件,精简程序,明确时限,强化服务,并对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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