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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教育电视节目收取收视费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教育电视节目收取收视费的复函
(闽价[2001]函6号 2004年1月9日)
福建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求同意把福建教育电视节目列入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取范围的函》(闽教(2000)电15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教育电视节目尚未列入有线电视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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