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体移交方式学校资产的处理。
企业所办学校的一切资产,包括校舍、房屋、教育教学设施、图书、仪器、器材、车辆、流动资金以及土地使用权等一切与办学有关的学校资产,由企业无偿全部移交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用于办学。属于企业与学校共用的运动场(馆)等设施,应明晰产权,协商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所办学校移交各县(市)区政府管理后,各地应根据“调整中、小学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统筹区域内学校布局调整。调整中涉及人员调配、校产处理、学生转移等,企业应服从全局,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干预。
2.实行整体移交分离方式的学校教职工安置办法。
专任教师(含学校领导),以移交时本企业在校生数为基础,按省编委、省教委规定的普通中小学师生比定编,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经考核后接收聘用,或经培训后考核聘用。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经考核合格后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多余的教职工由企业负责安置。移交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仍由企业负责管理、安置。
实行社会承办分离方式的,教职工的聘用办法由企业和承办者按《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的精神商定。
在安置教职工工作中,坚持自主择业原则,不愿划转、不接受聘用的教师、职工,可留企业转岗,亦可自谋出路。
3.分离企业办学后办学经费的筹集。
⑴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各级政府要根据《
教育法》的规定,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有计划地安排分离企业办学的经费。
⑵企业所办学校移交各县(市)区政府管理后,各地可根据“调整中小学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可将处置厂办学校的资产变现、置换收入,用于分离企业办学支出。
⑶省、市、县政府安排和拨付的资金。
⑷按有关规定企业上缴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可部分用于分离企业办学经费。
4.各级财政和企业分担办学经费的比例。
⑴采取整体移交分离方式的办学经费,实行5年过渡期。分离当年,办学经费仍由企业按前三年经费的平均数全额拨付,从第二年开始,企业承担的办学经费按25%的比例逐年递减,不足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第六年开始企业即不再承担办学经费。三年过渡期中,如企业发生破产,在清理资产中应保证一定的办学经费;如企业被兼并,应由兼并方继续承担办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