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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分离企业办学校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分离企业办学校职能必须坚持以下六项原则:
  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相结合的原则,使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逐步完善;坚持与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教育改革深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企业自主选择分离方式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两个积极性,实行“一厂一策”;坚持在分离中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原则,对需安置的教职工,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要按《教师法》的规定妥善安置。同时也允许企业教职工自谋出路,自主择业;坚持与企业改革、改制、脱困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坚持保护学校资产的原则,在分离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教育法》和《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明晰和确保企业办学校的资产,防止教育资产转移和流失。
  六、分离企业办学校的工作程序
  1.经企业主管部门与市教委协商后,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分离的时间、方式、学校资产清单、教职工名册及人员相关证书、学生基本情况及名册、近三年经费情况等。申请整体移交的还需报送移交方案;申请社会承办的,应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报送相应资料。
  申请书和移交方案,要同时抄报市教委、市经贸委、市人事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和企业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和移交方案、办学申请后,在3个月内组织专人深入企业调研,与企业讨论、会商确认分离方案后联合拟文报市教委。
  3.市教委接到分离方案后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组织移交仪式,办理移交手续。
  5.整体移交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校舍、房屋、车辆等资产变更手续。
  七、分离企业办学校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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