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0]59号 2000年12月29日)
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修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部分市地反映,对修、筑路等工程取土是否应按“其他粘土”品目征收资源税问题执行不一。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资源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规定的通知》(鲁财税字[1999]31号)文件的规定,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所用粘土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应按“其他粘土”品目征收资源税。在实际执行中,对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在施工地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施工地取土用作他用或在施工地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