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举报案件线索经查实后,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被举报人受到追究刑事责任或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理的,每案奖励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被举报人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每案奖励举报人100至2000元。
第七条 凡举报已列入查办或正在查办及已查结的案件,不予奖励。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对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 省局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其中部分奖励经费由各市国税局先予垫支,最终落实到所在单位的被举报人。奖励基金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支付。
第九条 为了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举报人要认真填写举报单,举报单分上、下两联,上联为存根联,由举报人留存,作为结案后领取举报奖金的凭证;下联为举报联,举报人应尽量填写本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被举报人的主要违纪事实。举报人在填写举报单时,上下联笔迹及有关内容必须一致。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联或在举报信、举报电话、举报传真和网络举报中自设举报密码;举报密码为9位数字,其中前4位数码代表举报人的姓名,后5位数码为提取奖金的密码。
第十条 各级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查结后10天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对匿名密码举报属实的,我们将在《大众日报》、《齐鲁晚报》或通过其他形式,于每年的3月1日和9月二日分别公布一次获奖者自设数码的前4位,举报人见到公布的获奖数码与自己的代码相符后,到当地或受理举报地的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监察室负责举报奖金的发放,发放时做到手续完备,并负责向举报人简要通报所举报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各级国税局所发放的奖金由各市国税局的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到省局进行一次结算;结算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严禁造谣中伤或诬告陷害。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入的,一经查实,将按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