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鲁国税发[2001]125号 2001年6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国税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直接举报国税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四)参与虚开、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
(七)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入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贷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
(二十)在纳税人处兼职并取酬;
(二十一)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二)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举报单举报、电话举报、来信举报、传真举报、来访举报及网上举报(网址确定后另行通知)等多种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样式;各市局自行印制,发放至各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基层办税服务厅,供举报人自由领取。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为受理举报的专门部门。各级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查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