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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00年度超发电量电价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00年度超发电量电价问题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1]37号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省电力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2189号、计价格(2000)87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山东经济发展,鼓励用户电力消费,我省从去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电耗占成本较高的大用户等实行了优惠电价政策,促进了用户电量消费,带动了工业企业发展,同时发电企业的发电量有所提高。本着互惠互利、发供电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对今年的超发电量上网电价等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各发电公司、集资电厂机组超过2000年省定计划发电量部分的上网电价,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执行每千瓦时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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