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免抵退”
税正式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税进[2001]33号 2001年1月1日)
为贯彻国家有关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支持企业出口创汇,根据市局《关于本市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税退[1997]20号)规定,决定对本市实行出口“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2001年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办理正式申报。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正式申报的范围和程序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在2001年1-6月期间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取得销售收入的,均应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企业正式申报时应通过计算机进行电子信息申报录入,生成有关申报明细表、汇总表。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并附报配套的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等单证、资料。其中,属于进料加工贸易的,还需按《进料加工手册清单》提供《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复印件)及相关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进口报关单等资料;属于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
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初审后移送有关退税分局审批。其中,区县税务机关移送第三分局审批,直属分局移送第四分局审批。
二、正式申报、审核中的专项管理措施
各单位除严格按现行有关申报、审核要求做好正式申报工作外,还应落实以下专项管理措施:
(一)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数据与海关电子信息交叉稽核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规定,2001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应对企业申报信息与海关电子信息实行交叉稽核。为此,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海关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信息条数,逐一做好计算机申报录入(不得合并汇总录入)工作。涉及报关单的录入内容主要包括出口货物商品代码、出口报关单号、进料加工手册号、报关单外币币种与金额、计量单位、出口数量等。企业还应按记账汇率将报关单外币金额折算为美元金额录入。此外,对出口销售收入等数据仍按有关规定申报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