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商业街实行试营业政策,开业后二年内免除经营业户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从第三年起对各项税费由管委会办公室按业户使用面积和经营情况核定基数,统一收取,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按经营情况逐年确定。其他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街收费、罚款、摊派。
第十条 对进入商业街的经营业户,减免供水供电增容费;供暖(按民用标准)、供气减半收取开口费;水、电、暖费一律按民用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商业街所有商业用房的房租由管委会办公室逐年统一核定公布,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张店城区其他商业集中区的最高房租,杜绝哄抬房租的行为。
第十二条 凡进入商业街经营的业户,属农业户口或外地非农业户口的,如其自愿,均可为本人和配偶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办理淄博市城镇居民户口;其他从业人员经劳动部门办理了用工手续,并在张店建成区有固定住所,如其自愿,均可为本人和配偶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办理淄博市城镇居民户口。上述人员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凡办理了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与国家统一管理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享有同等权利。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助经营业户及其他从业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暂住、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准组织对经营业户进行检查、评比、达标、鉴定、考核、培训、考试等活动。
第十四条 商业街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是合法的经营凭证,除管委会办公室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扣留、收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扣留、收缴或吊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经营业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封锁,搞不正当竞争,不得借行业管理之名搞独家经营、垄断,不得利用职权向经营业户强行摊销、搭售商品、强行规定进货渠道或者压价购买经营业户的商品。
第十六条 切实维护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各项合法权益。经营者在商业街内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快处理。第十七条 商业街经营业户应当合法经营、文明经商、照章纳税、明码标价;依法办理招工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办理所属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金;严禁各种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自觉服从管委会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和领导,争创“购物放心街”、“消费者满意街”。
第十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区及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