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淄博新世界
商业街发展和繁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淄政发[20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关于促进淄博新世界商业街发展和繁荣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关于促进淄博新世界商业街发展和繁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淄博新世界商业街(以下简称商业街)的发展和繁荣,增强中心城区的凝聚力和辐射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街按商贸文化、特色精品定位,围绕建成集购物、餐饮、娱乐、休闲、观赏、旅游等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商业街,组织招商、运营,实行特殊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淄博新世界商业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商业街实行综合管理,相关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管委会办公室职责以内的职能(管委会办公室职责另发)。
第四条 建立由市工商、国税、地税、公安、建设、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合办公体制,在管委会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分别按部门职责在商业街行使管理职权。以上部门派出人员接受商业街管委会办公室和原单位双重领导,以管委会办公室领导为主。
第五条 商业街管委会办公室对商业街经营业户实行服务承诺制、业务审批限时制、行政行为公示制、收费方式一票制、政策实施督办制、经营业户待遇公平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为经营业户提供不出街即可办理营业证照、缴纳税费等“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放宽行业准入限制,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行业,在商业街均可经营。经营业户申请特种行业经营的,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由管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予以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七条 对进入商业街经营的国外、境外专卖店和连锁店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进街经营的国内知名专卖店、连锁店、名优特商品店、“老字号”及地方特色店享受我市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经营业户凭身份证即可开业经营,管委会办公室主动上门从快补办有关证照,办理时间从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