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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我省价格法制工作的安排意见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我省价格法制工作的安排意见
(川价综[2001]16号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2000年,我省价格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价格法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价格法制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1年我省价格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把依法行政、依法治价作为各项价格工作的准则,在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中,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承担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严禁越权定价、以权谋私等违法行政行为,维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价格权益。
  依法治价是价格法制工作的核心,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推进依法治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依法治价的水平。
  二、进一步推进价格立法,完善价格法律体系
  按照WTO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价格法》为核心、价格法规、规章相配套的价格法律体系,服务于经济建设和西部大开发的大局,是我省明年价格立法的基本目标。立法的重点是规范价格行为,既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更要规范价格部门的价格管理行为。针对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情况,应注意价格法制工作与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接轨。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通过制定法规、规章或修订、完善原有的法规、规章予以约束,以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要严格价格管理程序,进一步推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增强价格决策和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形成既有系统特色,又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管理决策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
  今年我局计划报请省政府出台《四川省政府定价行为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两个政府规章。各级物价部门要上下配合,共同做好立法项目的论证工作,争取其尽快出台,逐步完善地方价格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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