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企业
登记档案资料查阅费等收费的复函
(沪财综[2000]136号、沪价费[2001]7号 2000年12月26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收费立项的函》(沪工商[2000]448号)收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工商局的通知》(沪府办发[1988]2号)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1996]37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费、档案证明费、档案保护费、复制工本费。
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费、档案证明费、档案保护费、复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收费时,请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