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国税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下发的文件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税局): 受托方(乙方,银行):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扣甲方管辖范围内实行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人的申报税款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规定实行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乙方开立缴税专户或结算帐户。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缴税凭证格式,委托乙方打印、传递、派发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缴税凭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税收票证。
三、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及软、硬件支持,满足双方向纳税人提供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服务的需要,以达到保证甲方对纳税人申报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和查询、反馈的要求。
四、乙方应按甲方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在纳税人确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可用余额大于申报税款的前提下,从纳税人帐户上即时足额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拖延,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由纳税人领取,第六联(存根)由银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各联按现行的流转程序进行传递。同时对税收资料与税收数据保密,确保税收数据与税收的安全。
五、甲、乙双方应对纳税人相关资料在各自电脑系统中建立纳税档案及申报纳税资料。甲方如修改该资料,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修改。乙方如修改该资料,应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六、甲乙双方共同做好对纳税人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宣传工作。
七、甲、乙双方负责各自的网络系统与通信正常的维护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