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国税局与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联网并委托其代扣缴税款。各基层国税局要分别与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申请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申请采用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并安装使用远程电子申报软件;
(二)必须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并存足应纳税款的存款,同时授权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
(三)硬件条件不具备的纳税人,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
第六条 申请采用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未在指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到相关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对新办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到相关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
第七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实行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授权银行按税务机关认可的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
第九条 实行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条 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内容包括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以税务机关服务器记录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二条 各基层国税局根据税收征管需要,要求纳税人定期将纸介质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集中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纸介质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