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实施工作程序(暂行)
(2001年1月1日)
一、项目依据
根据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文、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沪委[1995]11号文)和《上海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沪科合[92]第003号文),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工作原则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工作以科学、高效、公正、公开为原则。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
本市和中央、外省市在沪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中方控股中外合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究、开发、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2、项目范围
属本市第一次(或首批)试制生产成功的、并已有市场销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民用类新产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现代生物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绿色技术及其向市支柱产业(汽车,电子信息、石油精细化工、电站设备、钢铁、家用电器等)、传统产业(机电、化工、农业、轻工、纺织等)和市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重点建设工程渗透的新产品.本计划所称的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新工艺研制生产的科技型(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本计划不包括进口零部件(含散件)组装的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销售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常规食品、小家电等日用产品、动植物品种资源以及非上海地区生产的产品。
3、项目水平
项目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达到国家先进、国家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本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包括试制计划和鉴定计划两部分。申报试制计划的项目,应已进行产品鉴定;中报鉴定计划的项目,应要进行产品鉴定.
4、没有与所中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5、申报材料完善、有效.
申报试制计划的项目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申报表在前,附件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