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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

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
(2001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重特病医疗费,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重特病医疗统筹。
  第三条 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按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共同负担。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的征缴管理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办法执行。
  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 单位按参保人数以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0.6%的比例按月缴纳;个人每人每年按12元缴纳,由参保单位在每年度的第一个月一次性代为扣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为扣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列支:
  (一)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从单位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缴纳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从“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六条 重特病医疗统筹的支付范围为:参加了重特病医疗统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统人),在一年内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以上至15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
  第七条 参加了重特病医疗统筹的人员享受重特病医疗统筹待遇。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重特病医疗统筹待遇。
  参统人应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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