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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0日)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1]3号 2001年1月2日)


辽宁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的请示》收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64号)要求,为保证我省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你会在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中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培训收费标准
  1、初级培训每期16课时,每人55元;
  2、师资培训每期50课时,每人150元;
  3、上述收费标准均包含教材和实习教材费用。
  二、在培训中达不到规定培训课时的,要按照培训每课时2元的原则,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三、按照辽政办发(2000)64号文件要求,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必须采取自愿接受培训的原则,不得强行培训、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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