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价[2001]综字002号)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现将《厦门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厦门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一、根据《
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
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前期物业管理系指房屋销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因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按规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行实施的物业管理或由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所提供的物业管理。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称为物业前期管理服务收费。其缴费人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在销售开始前一个月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要求及本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项目的前期管理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前期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向购房者承诺的有关收费优惠等事项。同安区、杏林区、集美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并在确认具备收费条件时予以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综合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房屋公共维修金、停车场收费及其它向业主或非来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四、在签定房屋销售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须向购房者书面明示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及经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期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在签定房屋销售合同的同时,须就前述内容签订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将协议内容纳入房屋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