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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的意见
(2001年1月13日 大政发[2001]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市建立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的范围
  凡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以及已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自收自支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均可根据本单位的医疗消费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决定建立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
  二、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在经济收入中提取,其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含4%)以内,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中央和省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支付范围
  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本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的下列费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过重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过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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